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来信办理平台 >> 热点问题汇编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问答

时间:2005-04-0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一、《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的华侨捐赠是指什么?
    答:《条例》所称的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向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赈灾救难济贫、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行为和行动。
    港澳同胞、海外华人及其社团、投资企业在本省区域内的捐赠,也适用本《条例》。

二、华侨捐赠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捐赠无偿的原则。华侨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捐赠;二是捐赠合法的原则。华侨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捐赠受保护的原则。华侨捐赠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捐赠财产;四是鼓励捐赠,发展公益事业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保护华侨捐赠。

三、政府对华侨捐赠的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侨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并行使有关监督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华侨捐赠工作。侨务部门可以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协助受赠人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侨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华侨捐赠的投诉时,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及时处理。

四、接受和办理华侨捐赠的程序是什么?
    答:受赠人在接受华侨捐赠后,需到侨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1、捐赠人提供的捐赠信函(捐赠事由、捐赠款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用途等)。
    2、接受捐赠报告(由受赠人写给上级主管部门和侨务部门,注明受赠款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用途,接受自用等。受赠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3、到侨务部门填写华侨捐赠登记表一式五份。

五、捐赠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捐赠人有权决定其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和方式;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在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捐赠人可以塑像纪念。
    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侨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六、受赠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答:1、华侨捐赠财产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受赠人应当向所在地侨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捐赠人临时捐赠的,受赠人可以先行接受捐赠,但是应当在三十日内补办登记手续。捐赠人向境内捐赠物资的,受赠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2、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捐赠财产登记造册。
    3、受赠人应当妥善使用、管理捐赠财产,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性质、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并向办理登记手续的侨务部门备案。
    4、对华侨捐赠的外汇或者人民币,受赠人应当按照用途,在所在地有关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5、对华侨捐赠的工程项目,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华侨捐赠工程的设计、规模和标准。
    6、受赠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定期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较大的捐赠项目,应当进行审计。
    7、受赠人应当每年向侨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向捐赠人通报,接受监督。

七、江苏省支持和鼓励华侨捐赠有什么措施?  
    答:华侨将其在本省投资经营所得的合法利润用于捐赠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后,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华侨捐赠的工程项目,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中属于华侨捐赠的部分,减免本省设定的行政性收费。

八、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何种处罚?
    答:1、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使用和管理。
    2、侵占、挪用、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假借捐赠名义进行逃汇、偷税、走私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工作人员在华侨捐赠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