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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侨联〔2018〕9号——无锡市侨联关于印发《市侨联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无锡市侨联关于印发《市侨联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

     《市侨联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方案》经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无锡市侨联

  

2018年2月8日

  

市侨联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公职律师工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会实际,决定在我会实行公职律师制度。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公职律师工作的职能部门

  本会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权益保障部),办公室主任为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人。

  二、公职律师工作的岗位设置

  本会办公室(权益保障部)为从事法律事务的岗位,明确1-2名公务员重点培养为公职律师。

   三、公职律师的内部管理

  由办公室(权益保障部)承担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由办公室(权益保障部)负责对本会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四、公职律师的基本职责

  1、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负责本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初步审查;

  3、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4、参与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仲裁等法律事务;

  5、受本会指派,调查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6、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的调研,向会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7、参与法治宣传和法治培训工作;

  8、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五、公职律师的经费保障

  本会公职律师岗位对应人员具备律师资格后,其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从本会行政经费中列支。

  附件:市侨联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市侨联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职律师在本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经本会同意,并经市司法局审核取得公职律师证书。

  第二条由办公室(权益保障部)承担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由办公室(权益保障部)负责对本会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第三条公职律师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会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

    (二)协助公职律师办理执业证的申领、年检注册、变更、补办等事务;

    (三)组织实施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四)负责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审核、执业记录、执业监督和考评等执业管理,对公职律师的奖惩提出意见,建立业务档案。

    (五)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六)承担其它有关公职律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具有公务员身份,在我会从事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工作经历两年以上;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五)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

  第五条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负责本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初步审查;

    (三)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受本会指派,调查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六)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的调研,向会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七)参与法治宣传和法治培训工作;

    (八)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六条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调查取证、阅卷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办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

    (五)接受市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论证有关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安排公职律师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仲裁和信访活动;

    (四)安排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合同与重大涉法项目工作;

    (五)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处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职律师代理本局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我会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并在执业活动中出具公职律师工作证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

  第十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支持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注重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会报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职律师而申请注销的;

    (二)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再具备公职律师条件的;

    (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的;

    (四)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三条本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公职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由本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需行政处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另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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